《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关于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审查
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案例二:涉及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审查
巫某与邓某婚内育有巫甲等子女。沈某与巫甲系夫妻,两人亦育有两位子女。巫甲于2010年6月去世,未留有遗嘱。2017年8月,巫某与邓某以公证方式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巫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后巫某、邓某称受骗签署相关材料,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遂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巫甲的遗产。。
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审查
在继承开始之后至遗产分割之前,如部分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自愿、无条件地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权利义务,视为从继承开始就与该放弃继承权人无关。因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除继承人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外,放弃行为自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故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不应准许。然而,司法实践中以下例外情形应予以特别考量:(1)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人反悔的;(2)放弃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或胁迫的;(3)放弃的意思表示存在错误认识的;(4)放弃的结果影响家庭伦理的。
如案例二中,巫某和邓某出具的声明书名称为“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具体内容的文义表述清晰明确,并不存在隐瞒或者欺诈的情形,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依法成立并有效。巫某和邓某出具声明书时,两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巫甲的配偶沈某对巫甲获得财产的贡献度更大,巫某和邓某放弃继承遗产是祖父祖母将儿子的遗产留给孙子孙女,符合传统习俗和日常经验法则,难以判定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故法院对二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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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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