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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该如何处理中介公司业务员收到尾款后未将尾款交付给卖家

上海房产律师 方燕 联系电话:13661982247

概念:卖家要求买家将尾款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陆某,让陆某转交给卖家,陆某收到尾款后未予转交。卖家起诉中间公司和买家,要求两者对尾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8月22日,原告(甲方)与第一被告(乙方)在第二被告(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路的某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卖给被告一,总房价为805000元,甲方应于10月22日之前(含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的标志位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付款协议约定,乙方应当在8月8日前支付定金一万元,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在8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给甲方,过户当日乙方应当将尾款15000元支付给甲方,合同约定由原告的父亲负责代表原告参与房屋买卖交易过程。2011年10月9日,第一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2011年10月28日,原告父亲在与被告一交接房屋的时候要求对方支付尾款15000元,因被告未能当场支付,故写下欠条一份,欠条注明第一被告欠原告尾款15000元,第二被告的业务员陆某作为业务员在上面担保签字。后,陆某电话至第一被告要求支付尾款,原告的父亲电话中告知第一被告,令其将尾款交付给陆某,让陆某转交。第一被告在扣除迟延交房5天的租金400元后将尾款14600元交付给陆某,陆某出具收条一份。陆某收到尾款后未交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尾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一表示愿意支付扣除房租部分的尾款400元。
法律焦点:
本案中被告一是否履行了支付尾款的义务?中介公司是否应对其员工扣留尾款的行为承担责任?
房产买卖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一将尾款支付给陆某是在原告父亲的授意下进行的,并且合同中约定其父亲代其履行房屋买卖相关事宜,故买家应当视为履行了交付尾款的义务(除扣除的400元外);另外,买家在交付房屋的时候没有对迟延交房5天提出异议,并用欠条的形式表示愿意支付全部尾款,视为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即对交易日期的变更,故买家主张该部分租金损失难以得到支持。中介公司员工陆某代收尾款的行为,原被告均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故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准许被告一支付尾款400元,判令被告二支付尾款1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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