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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离婚赠与条款中子女是否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

 

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仅约定了父母一方向子女给付财产,但并未明确子女是否享有请求权。那么,子女可否基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向父母请求给付呢?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请求父母给付赠与物,则子女是享有给付请求权的。

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则结合以下两方面审查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具备了利他合同的性质。

首先,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存在法律关系的,而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通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一次性给付子女房屋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未来的生活需要。这完全符合利他合同的性质。

其次,要考察合同对价是否具有合理性。离婚协议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揽子计划”,因此可结合离婚协议中抚养权的归属、其他财产和债务的分配情况等约定,来判断给付方向子女承担合同责任是否违背其意愿。如果离婚协议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条款没有违背父母的真实意愿,则子女有权直接请求父母给付赠与物。

 

《离婚赠与条款中子女是否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