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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非法赠与

丈夫婚内同居遗赠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者继承财产被驳回

丈夫婚内同居遗赠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

同居者依遗嘱请求给付遗产

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同年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法院:同居者无继承权

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同时,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