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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房屋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关于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房屋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东至四川中路,南至北京东路,西至河南中路,北至南苏州路,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1、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2、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暂停期限: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止。特此公告。
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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