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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是否需要另案处理?
离婚诉讼中涉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是否需要另案处理?
小张和小芳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4年,小张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征收,小张和小芳均为征收时的安置对象。后取得安置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小张、小芳以及小张父亲的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2017年,小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请求分割安置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安置房中虽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均可另行主张。
原则上,离婚纠纷中仅处理夫妻双方个人及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涉及与他人(不包括双方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理应在有他人参与的另案中予以处理,但诉讼时房产登记权利人已不涉及他人的除外。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但分割范围仅限于该夫妻(或其中一方)所享的份额,不影响他人利益或为他人所认可的,不应以夫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