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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投资设立公司的,离婚时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种财产类型的分割问题,许多当事人当然地认为“我要分割登记在配偶另一方名下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半的股权,把我也登记为股东。”但是,要通过离婚诉讼成为配偶一方公司的股东,需要具备条件。以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73条表述为对出资额进行分割,而不是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说明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的是股权财产价值,而不是当然地分割“股权比例”。

  

 

具备情形

法律后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的分割达成一致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配偶另一方成为股东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

夫妻双方就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

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另一方可以成为股东。

 

《婚内一方投资设立公司的,离婚时怎么分割》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